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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为的就是以防万一。”前日,的哥朱明喜向本报询问称,仅仅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的士均属同一家公司,保险公司就只赔付其中一辆,这样合理吗?
据朱师傅介绍,7日中午1时许,他驾驶“鄂AT0222”的士途经中北路车家岭路口时,与另一辆“鄂AXA459”的士相撞,交警查勘现场后,认定朱应负全责。朱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派人前来查看了现场,最终认定朱所驾车辆车损共计1595元,对方车损为843元。本来,对方既然无责,其损失应由全责方通过保险赔付。但在理赔时,朱却被告知:只能依据车损险条款赔付“0222”车的车损,而对方的车损不能赔,原因是:两车同属新安客运公司,对方车辆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对此,朱师傅十分不解。昨日,记者来到新安公司,其安全员曾先生出示了朱师傅所驾的士的保险单。除交强险外,该车还购买了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共7种商业险。“我开了七八年车,本公司两车相撞还是头一回碰上”。他说,这确实是“小概率”事故,但既然发生了,就得弄清赔付的规矩,以免今后再受此困扰。
人保财险武汉市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解释说,不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对象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身。而新安公司在投保时,所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均为该公司,所以对方车辆也属“被保险人”,因此无法得到赔付。该负责人提醒说:投保人投保时最好在“特别约定”中进行补充说明,避免类似后患。
对于这一说法,朱师傅仍然表示不能认同:同一单位有许多车辆实属正常,现在同一个家庭拥有两辆以上车辆的也不在少数,若相互之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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