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制订新劳动法的目的 2、适用范围 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新旧规定的区别) 4、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新旧程序规定不同) 5、劳动合同制度的督促机构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l、合同的订立 2、合同订立的形式 3、合同约定工资待遇规定 4、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禁止规定 6、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 7、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9、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lO、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引发争议规定 1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13、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的规定 14、对用人单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规定 15、对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 16、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规定 17、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履行的有关规定。工作的规定、报酬的规定、加班的规定、劳动者应有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的规定 2、变更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的有关规定。 1、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有关情形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形。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终止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2、特别规定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关规定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补偿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出具有关证明、保存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特别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1、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 2、专项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适应的主要范围 4、集体台同的生效 5、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规定 6、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 1、派遣单位的资格的规定 2、派遣单位的义务 3、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4、接受派遣形式的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5、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6、接受派遣形式的单位享有的权利 7、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和禁止规定 (三)其他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非全日制用工订立的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4、其他用工的适应范围和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 1、管辖 2、监督的内容 3、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 4、工会监督的权利、义务 5、其他监督 七、法律责任 1、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2、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八、附则的特别规定 l、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 2、本法生效的规定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区别细则: 1、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2、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应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改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对应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终止合同规定: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10、经济补偿金(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A、劳动者行使“有因解约权”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 C、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D、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E、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况。 11、加班费的仲裁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定义: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加班费的合法控制: A、 加班审批制度 B、 调休制度 C、 特殊工时制度 D、 值班制度 E、 专业外包 F、 计算基数 G、 书面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