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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事故经过:
车主王先生驾驶自家小车在深南路上行驶时,被后面的李姓车主的小车追尾,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发生了口角!于是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经交警口头认定李姓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责任明确,双方均为全保;且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现场,故交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直接由有责方保险公司查勘员开具了事故查勘报告;
双方各自凭查勘报告单联系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事后王先生将车送到车行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完毕后,凭发票及相关资料联系对方付款时,对方态度恶劣,不肯支付赔款!
处理方案:
针对以上事故,无责方王先生可以凭维修发票、交强险、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直接向有责方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有责方保险公司将会在李姓车主的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该费用原则上需赔到无责方车主的帐上,如驾驶员与车主非同一人,可写书面材料一份交保险公司即可赔付到驾驶员帐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本帖最后由 老兵小程 于 2010-10-13 19:4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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