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北京易胜华律师 于 2011-10-26 21:57 编辑
申 诉 信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诉人:袁某,男,
代理人:易胜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 邮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84558000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诉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3838元修理费,并赔偿3838元; 2.责令被申诉人在《中国日报》等媒体向消费者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3依法对被申诉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2日,江西籍宝马车主袁先生发现其型号为“宝马520Li”的汽车右后尾灯灯罩出现破损,委托朋友到被申诉人授权的经销商南昌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万宝行”)处维修。车主一再声明只需更换灯罩,但是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灯罩可换”为由,更换了整套车灯总成,致使车主支付了共计4000元人民币的维修费用。
车主认为被申诉人的收费极不合理,便委托代理人调查相关情况。代理人致电南昌万宝行询问情况,客服告知:有灯罩可换,价格162元人民币。但当代理人再次致电时,另一位客却服告知刚才的客服是新手,不了解情况,没有灯罩可换。代理人曾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诉人,但是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而且与经销商相互推卸责任,都不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我们认为:
1.被申诉人以“没有灯罩配件”为由,为消费者更换车灯总成。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过度维修,强制消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申诉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致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合理的费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被申诉人在仅需要更换车罩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更换了整个车灯总成。被申诉人这种利用优势地位、追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消费者蒙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被申诉人违背了法定义务,提供不合理的维修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南昌万宝行是被申诉人的授权经销商,在授权范围内销售被申诉人生产的汽车。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申诉人应当承担本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诉人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本应遵守中国法律,诚信经营,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但是被申诉人不但不珍惜自身品牌形象,反而通过“以换代修”的方式欺诈消费者,损害中国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当消费者向被申诉人投诉时,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态度冷漠、傲慢,推诿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贵局作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守护神。我们恳请贵局对此予以高度地重视,为消费者做主,惩治跨国企业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贵局提起申诉,请求贵局依法处理。
致敬!
申诉人:袁某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201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