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完啦!!!此事告一段落!旧的不去新的不来,YEAH!!
[ 本帖最后由 猪宝宝 于 2009-2-27 10:03 编辑 ]
我抠不下手~~~
没有能呈上法庭的证据啊!!!一个字:冤!
阿仔你真系识货啊,防眩光镜啊,不便宜啊,几千大洋啊~~~~~
嗯嗯
原帖由 甜甜巧克力 于 2009-2-24 18:40 发表他也许不是惯偷,只是为了满足当时偷东西的感觉。 得到手的,那种兴奋,而又没被人拆穿。 这种人大概不是买不起,而是病态的心里疾病。 总之大家都要小心,现在心里不正常的人多着呢! ...
嗯嗯,有道理!
难道。。。难道。。。难道是你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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