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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宝马中国侵害消费者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京易胜华律师    时间: 2011-10-26 21:49
标题: 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宝马中国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帖最后由 北京易胜华律师 于 2011-10-26 21:57 编辑

申  诉  信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诉人:袁某,男,


代理人:易胜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
邮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84558000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诉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3838元修理费,并赔偿3838元;
2.责令被申诉人在《中国日报》等媒体向消费者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3依法对被申诉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2日,江西籍宝马车主袁先生发现其型号为“宝马520Li”的汽车右后尾灯灯罩出现破损,委托朋友到被申诉人授权的经销商南昌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万宝行”)处维修。车主一再声明只需更换灯罩,但是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灯罩可换”为由,更换了整套车灯总成,致使车主支付了共计4000元人民币的维修费用。


车主认为被申诉人的收费极不合理,便委托代理人调查相关情况。代理人致电南昌万宝行询问情况,客服告知:有灯罩可换,价格162元人民币。但当代理人再次致电时,另一位客却服告知刚才的客服是新手,不了解情况,没有灯罩可换。代理人曾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诉人,但是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而且与经销商相互推卸责任,都不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我们认为:


1.被申诉人以“没有灯罩配件”为由,为消费者更换车灯总成。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过度维修,强制消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申诉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致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合理的费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被申诉人在仅需要更换车罩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更换了整个车灯总成。被申诉人这种利用优势地位、追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消费者蒙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被申诉人违背了法定义务,提供不合理的维修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南昌万宝行是被申诉人的授权经销商,在授权范围内销售被申诉人生产的汽车。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申诉人应当承担本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诉人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本应遵守中国法律,诚信经营,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一流的服务。但是被申诉人不但不珍惜自身品牌形象,反而通过“以换代修”的方式欺诈消费者,损害中国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当消费者向被申诉人投诉时,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态度冷漠、傲慢,推诿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贵局作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的守护神。我们恳请贵局对此予以高度地重视,为消费者做主,惩治跨国企业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贵局提起申诉,请求贵局依法处理。


致敬!                                          

                           申诉人:袁某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2011年10月26日



作者: 北京易胜华律师    时间: 2011-10-26 21:55
征集宝马车主集体维权的通知

各位宝马车主: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于日前接受某宝马车主委托,就宝马公司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强制消费者过度维修”问题,与宝马公司进行交涉。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车友通报,并征集有相似遭遇的车主一起维权。

2011年9月,宝马车主袁某因自己的宝马520车后尾灯灯罩出现小块破损,到宝马经销商处维修。修理时,车主明确告知:只需更换灯罩。但是经销商以“没有灯罩配件,只有车灯总成”为由,给车主更换了整个尾灯,花费修理费共计4000元。

事后,车主了解到,其他汽车维修店都有灯罩配件,于是致电询问。宝马客服了解后,说该车有灯罩配件,价格为162元。车主再次致电询问的时候,另一位接线客服说,刚才接线的客服是新来的,实际上宝马车是没有灯罩配件的。车主多次向宝马公司投诉,均遭到冷遇。于是车主委托律师与宝马公司进行交涉,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起诉宝马公司。

我们认为,宝马公司以“没有配件”为由,要求消费者更换整个后尾灯,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宝马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致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车主基于对“宝马”这一国际知名品牌的信赖,选择在宝马经销商处修理轿车。车主相信“宝马”必然会秉承“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的原则提供服务,但是宝马公司却辜负了车主的信任。车主曾多次向宝马公司投诉,宝马公司一再推诿,态度非常恶劣。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度漠视,也损害了“宝马”品牌的声誉。

为维护宝马车主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征集有类似遭遇的宝马车主,集体向宝马公司讨一个说法。如果您在宝马车使用过程中遇到了厂家或经销商的不公平对待,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我们的联系方式是:韩捷(律师助理)13269304825。

消费者权利不可侵犯,期待您的加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2011年10月24日

作者: 北京易胜华律师    时间: 2011-10-26 22:01
接下来,我们还将向 商务部 宝马德国总部 中国汽车行业协会 投诉宝马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如果宝马公司仍然不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我们将向法院正式起诉
作者: 座無虛席    时间: 2011-10-28 12:21
這都成了什麽社會啊!黑吶
作者: 我信耶稣    时间: 2011-10-29 15:16
期待下文
作者: 罗敏    时间: 2011-11-1 22:04
静观事变,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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